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負責人: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1,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總面積為平方米。(以下簡稱土地)2。甲方保證該土地在轉讓給乙方之前未被以任何形式擔保,也未被全部或部分投資或入股。甲方已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並征得其集體組織成員的同意。3.乙方將使用這塊土地建造房屋。不得用於其他目的。4.該地塊的轉讓價格經雙方協商確定為人民幣元每平方米(畝),人民幣元整,大寫,此外,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5.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應向甲方壹次性支付土地補償費人民幣元。6.甲方應全力協助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審批手續,辦理該證所需的壹切稅費均由乙方承擔..7.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後,如土地被國家征用,依法獲得的各種補償歸乙方所有..甲方及其成員不得分配報酬。8.任何壹方違約,除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對方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9.本協議壹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相關行政機關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10.雙方確認在國土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僅供參考,具體有效內容以本合同為準。甲方:(公章)乙方:以上日期為集體內部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具體內容。上述情況的處理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雙方都要提供規定的標準,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