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支持性的設備和設施(包括網絡)組成的,按照壹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處理、存儲、傳輸和檢索的人機系統。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
計算機信息系統壹般具有收集、處理、存儲、傳輸和檢索信息的功能。所謂收集,是指在數據處理中,對需要集中處理的數據進行識別、分類和匯總的過程;所謂處理,是指計算機為解決某壹問題而進行的數據操作,也叫數據處理;所謂存儲,是指將數據保存在存儲設備中,以備後用;所謂傳輸,是指在不改變信息內容的情況下,將信息從壹個地方發送到另壹個地方的過程;所謂檢索,是指計算機從文件中尋找並選擇所需數據的壹個操作過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添加、幹擾,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破壞活動有時是針對硬件的,比如壹件設備;有時是為了軟件,比如某個數據或程序;有時硬件和軟件同時被破壞。例如,壹些計算機病毒會感染軟件和硬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添加或者幹擾,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