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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的主要職責和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技術負責人包括工程技術負責人和企業技術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直接負責工程技術,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協助其完成工作。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編制各種方案,進行施工技術交底,負責圖紙會審,變更設計方案,繪制竣工圖。企業技術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因技術原因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技術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企業技術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所訂立的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百四十四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和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項目名稱、標的物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利益分配方式、驗收標準和方法、條款和條件的解釋。

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研究和技術評估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文件,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的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

第八百四十六條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是壹次付清或者壹次付清,也可以是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加預付使用費。

約定支付使用費的,可以按照專利實施和使用技術秘密後的產品價格、新增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壹定比例,或者以其他約定的方式計算使用費。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是固定的,逐年遞增,也可以逐年遞減。

約定使用費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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