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是指學校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上世紀50年代,我國免除中小學生學費,198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除學費。
所以在中小學,學雜費是壹個約定俗成的名稱,實際上只包括雜費。大專、中專所需的各種經費由財政撥款,不收學雜費,這對過去發展高等、中專教育起到了積極作用。
學雜費是否有本質區別,總是眾說紛紜。中國的義務教育法好像是區分學雜費的。比如《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義務教育是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保障的公益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障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以收取雜費。”如果“學費”和“雜費”沒有本質的區別,這兩個法律規定可能是矛盾的。
實踐證明,收取雜費已成為義務教育管理中最不規範、最不規範的收費行為,成為濫收費、亂收費的主要領域,極大損害了義務教育的社會形象。
然而,在國家投入不足的情況下,雜費支撐著大多數中小學的運轉,尤其是農村中小學,成為其主要或唯壹的公共資金來源。
在壹些中小學,學雜費不分,甚至表述為“學雜費”,這是壹個概念,而不是單獨使用學雜費。
以《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為例,文件有如下表述:免除農村義務教育學生所有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可見,文件並沒有對義務教育的學費和雜費做出明確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