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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電器三包法是怎麽規定的?

第九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二條生產者未在三包有效期內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據此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索賠或按購銷合同處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期超過30日的,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擴展數據:

三包在中國的發展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明確規定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產品適用性、安全性等特性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進壹步明確了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銷售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所謂“三包”。日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三包”要求成為重要的法律依據之壹。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法律的形式對銷售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這在我國還是第壹次,應該說是壹個歷史性的進步。從此,中國消費者有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

為進壹步落實和規範“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後,壹些部門相繼出臺了壹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範圍和期限等要求,更具可操作性,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但也必須承認,壹些補充措施確實存在先天缺陷,導致消費者權益持續受損的後果。如1995發布的《關於修理、更換、退貨部分商品責任的規定》中,“舊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收取折舊費”等條款就屬於此類。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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