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條公務員任用必須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事業為先,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準,註重工作實績。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公務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享有公民的權利。兵役的權利和義務,除本法規定外,由軍事法規規定。
第十六條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應征公民,不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