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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通過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的虐待、恐嚇等方式進行的身心摧殘。常見的表現有:肢體暴力(如掌摑)、言語暴力(如辱罵)、性暴力(包括兩性間的不正當接觸)等行為都可以定義為家庭暴力。目前我國的家庭暴力主要以身體暴力為主。但是,家庭暴力是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結合,很多人對它缺乏了解,采取了錯誤的態度。下面和大家分享壹下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當事人有所幫助!

壹、什麽是家暴?

簡單來說,家暴是指壹個人的身體、精神等各方面受到嚴重侵犯,使其產生恐懼和畏懼心理,甚至對社會產生恐懼和畏懼心理。暴力行為或對其實施的暴力行為嚴重損害了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實行婚姻制度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姻家庭不分性別。”這裏所說的“異性”並不包括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成員之間的肉體親密關系和性別關系。這說明中國對家庭暴力持否定態度。而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因此家庭暴力被認為是“違反婚姻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是對除夫妻以外的家庭成員的暴力。在現實生活中,具有壹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家庭暴力表現為家庭成員之間的身體傷害,包括身體攻擊和精神攻擊。第二,家庭暴力壹般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如家庭成員間的家庭暴力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影響親屬的正常生活。第三,家暴具有壹定的人身危險性。第四,家庭暴力具有壹定的人身危險性,如施暴者在施暴過程中可能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甚至死亡。家庭暴力最大的特點是嚴重影響受害者的生活質量和人格尊嚴,是對婚姻家庭關系最嚴重的挑戰。

3.當局在處理家暴案件時應該履行哪些程序?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和施暴者對傷害後果有爭議,應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雙方都有過錯的,可以根據過錯大小,批評教育或者責令具結悔過。受害方有權向人民申訴,人民應當依法受理。如果加害人不同意,可以在收到被害人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時錄入全國反家庭暴力信息系統,並及時通知受害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便於工作人員及時出警處理。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出警;不符合條件或者不能立即出警的,應當制作出警筆錄或者記錄在案並報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組織應當出具決定書或者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或經調解仍不願離婚的,機關可給予紀律處分;情節輕微的,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警告。

4.當事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可向人民申請:1,書面報告;2.證人證詞;3、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身份證明;4.相關組織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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