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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意義在於鼓勵未成年人愛國心理的發展。如果能幫助未成年人在成長發展過程中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愛國主義觀,對孩子的成長發展是很有幫助的。

鼓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向健康方向發展。近年來,總會有壹些關於青少年心理問題的新聞。這是因為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沒有合適的人給他們正確的引導,會導致他們在成長發展的過程中對任何事情的看法發生扭曲。這種錯誤的心態會讓孩子長大後對事物產生很多偏見,而作為壹個身心健康狀況不好的孩子,長大後肯定做不了什麽事情。

希望孩子能通過他的正確引導,成為壹個非常健康、有禮貌、有道德、有素質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素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養、指導和影響,以促進其全面健康成長。

第三條家庭教育以德育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責任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

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建立和完善家庭學校社會協同教育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和婦聯組織統籌社會資源,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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