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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在上路行駛前應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處理。

確保車輛外觀完好,內部設備正常,安全裝置齊全,功能正常。

首先,檢查車輛的外觀

駕駛員首先要檢查車輛外觀,包括車身、車燈、輪胎是否完好無損,有無損壞、異常。車燈亮不亮,工作是否正常,對於夜間和惡劣天氣下的行車安全至關重要。輪胎的磨損程度和氣壓也需要特別註意,因為輪胎的狀態直接關系到車輛的行駛穩定性和制動效果。

第二,檢查車輛內部設備

駕駛員需要檢查車輛內部的設備,如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燃油系統和冷卻系統是否正常。這些設備是車輛的關鍵部件,任何故障都可能導致安全事故。尤其是制動系統,駕駛員要保證制動效果良好,反應靈敏,以便在緊急情況下及時制動。

第三,檢查車輛安全裝置

此外,駕駛員還應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如安全帶、安全氣囊、滅火器等是否齊全,功能是否正常。這些裝置可以在車輛發生事故時提供重要的保護,並降低對人員的傷害程度。

第四,了解車輛載重和行駛路線

在準備上路行駛之前,駕駛員需要了解車輛的載重情況,確保不超載。超載會導致制動性能下降,行駛穩定性差,增加事故風險。同時,駕駛員需要熟悉行駛路線,了解路況和交通規則,以便在行駛過程中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

總而言之:

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前,駕駛人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車輛外觀完好、內部設備正常、安全裝置齊全有效,並知曉車輛的載重和行駛路線。這些措施有助於提高車輛的安全性,降低交通事故的概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1條規定: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駕駛人應當認真檢查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68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管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壹)死亡的;(二)申請註銷;(3)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申請註銷的;(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五)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梅尼埃病、眩暈、癔癥、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等影響肢體活動、妨礙安全駕駛的神經系統疾病的;(六)被發現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正在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過程中,或者長期吸食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七)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後超過壹年的;(八)年齡超過70周歲,且在壹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的;(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只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只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輪式自行車輛;(十)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或者駕駛證被依法吊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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