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叫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叫被監護人。
第二,監護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監護人必須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監護人的職責由法律規定,但當事人沒有約定。
第三,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
1.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旨在教育和保護。
2.對被宣布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旨在確保其自身和社會的安全,並促進其康復。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可以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是合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可以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財產,但處分不動產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被禁止或嚴格限制的。為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收受被監護人的財物。
有些國家還在法律上設置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發生利益沖突時保護其權益,並設立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擴展數據
法律規定的監護人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參考資料:
審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守護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