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刑法中的財產犯罪大多是數額犯罪,即以壹定數額的財產作為定罪標準。這是因為犯罪數額壹般反映經濟犯罪的規模,代表社會危害程度,是決定犯罪與否的重要客觀尺度。根據相關規定,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是指侵占罪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但是,嚴格來說,立案標準和犯罪構成要件是兩回事。即使在立案標準上沒有規定,貪汙數額較小也不會構成犯罪,說明刑法在壹定程度上默認了公民貪汙的自由,符合民法理論中“拾得遺失物”的邏輯。
事實上,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遺失物雖然原本不能取得,但仍然可以善意取得。邏輯上是通過占有返還法,借鑒臺灣省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回復占有請求權”。這種回復期間具有預定期間的效力,實際上起到了“取得時效”的作用,也可以印證上述結論——雖然民法典不支持“拾金不昧”,但如果數額確實很小,壹般不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二條* * *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