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建議書的結構和寫作方法
1,標題。分兩行寫下制定文件的檢察院名稱和文件名稱。
2.號碼。指明建議的序列號。
3.收件人。指明此建議書將送達的組織的名稱。
4.文字。陳述提案的理由、事實、建議和要求。
5.約會。說明本建議書發布的年、月、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壹)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但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除外;
(三)人民法院正在法定期限內審查民事再審申請的;
(四)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尚未審結的;
(五)判決或者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不服財產分割的除外;
(六)人民檢察院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
(7)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建議,再審後作出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117條
(壹)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抗訴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仍符合抗訴條件的;
(二)人民法院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並給予書面答復的;
(3)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的處理結果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人民檢察院派出的部分職權,或者在上述場所進行巡回檢查。省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室,應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有關部門同意。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室,應當經省人民檢察院和省有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可以由壹名檢察官單獨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案件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檢察長應當指定壹名檢察官擔任主審檢察官,組織、指揮辦案組辦理案件。
第四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辦案安全。對阻礙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