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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受理信訪的範圍

1,對人民檢察院決定的申訴和上訴;2.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投訴和申訴;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上訴;4、反映執行判決、裁定和監獄、看守所活動情況,有投訴和申訴違法行為的。

法律分析

為規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檢察工作實際,人民信訪是指信訪人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申訴、舉報、控告,由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的活動。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堅持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暢通信訪渠道,依法處理人民群眾的建議、意見、申訴、檢舉和控告,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依法解決問題、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教育引導相結合,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就地解決。人民檢察院應當實行信訪首接責任制,按照部門職能分工明確責任,及時解決第壹辦理環節的信訪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市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的通知第三條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下列信訪: (壹)檢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二)對人民檢察院決定的申訴;(三)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投訴;(四)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上訴;(五)控告執行刑事案件判決、裁定以及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構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六)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申訴;(七)關於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八)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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