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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人民調解法律關系的內容。

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必須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個月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有關機構提出調解申請,同時必須到場填寫申請書。申請提交相關單位後,委員會將征詢雙方意見。如果其中壹方不願意調解,也會做好記錄,並在三日內通知申請人。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糾紛調解申請書》。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後,應當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對方不願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並在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當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及時指定調解委員會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由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主持有爭議雙方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對於簡單的糾紛,調解委員會可以指定壹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調解委員會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進行公正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協議應當載明姓名(單位和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以及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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