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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的主要內容

中國建築法的基本內容包括:

1,壹般規定

2.建築許可證

3、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

4、建設工程監理

5、施工安全生產管理

6、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7.法律責任

8、附則八個部分。

目的是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擴大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

《建築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強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2.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3.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4.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

建設法律法規的基本特征:

1,科學性:施工技術規程的制定來自於大量的科學論證和工程實踐檢驗,是施工從業者普遍遵守的科學規範。

2.標準化:規定的內容是普遍接受的技術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專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采用的術語、符號、代號和方法是標準化和統壹的。

3.系統化:形成完整的系統。作為壹個工程項目,從項目論證到設計、施工、驗收各個環節的技術規定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

4.穩定性:作為法律,壹方面體現了國家統治階級的意誌;另壹方面,建築技術規程作為人們認識和改造自然的科學總結,是人們普遍接受和認可的統壹規範。

與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行政法規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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