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和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範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不了解當事人的,要耐心解釋,不能責罵、諷刺當事人。
3、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行為規範,舉止端莊,精力充沛。
4、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無法當場改正的,可以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
第壹條為規範道路執勤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糾正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等任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采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承擔下列任務:
(壹)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等重要情況;
(5)接受人的幫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