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腿部殘疾將獲得賠償的項目有:
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住院夥食補貼,參照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標準執行;
3.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等壹下。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可以獲得以下補償:
1.在治療期間和康復階段,受害人被耽誤的工作時間和收入;
2.在治療期間,受害人因行動不便而雇用護工照顧自己生活所發生的護理費;
3.對於被害人及其陪同人員因治療或轉院產生的交通費用,被害人需要開具發票作為憑證;
4.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因治療發生的住宿費用,賠償金額可參照當地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住宿津貼;
5.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在治療期間的夥食費,賠償金額可參照當地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的夥食補助;
6.受害人因受傷需要賠償營養費用,賠償金額需要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7.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期限和金額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壹般補償期為自殘疾之日起20年。受害人超過60周歲的,年齡增加壹歲,賠償金減少壹年。如果受害人年齡超過75歲,賠償期限為5年。
8.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需要購買輔助器材,賠償標準壹般是普通器材的價格。需要參考設備機構出具的補償意見;
9.受害人因受傷喪失勞動能力且有扶養人的。如果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需要補償到18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