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壹次交通事故交不起醫藥費,家庭生活困難交不起醫藥費。可以向事故發生地交警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救助基金的墊付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助基金應當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或者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壹)搶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依照法律規定,受害人的喪葬費或者搶救費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應當由救助基金支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支付。救助基金壹般在接到救助時起72小時內墊付受害人的救助費用。特殊情況下,搶救費用超過72小時的,醫療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第十三條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壹,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搶救受害人後,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尚未支付的搶救費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書和醫療機構墊付未清償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醫療機構: (壹)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轉入醫療機構賬戶。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第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與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第十七條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壹,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受害人親屬應當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無主或者無法辨認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先行支付喪葬費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後,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標準先行支付喪葬費,並書面通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符合墊付條件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九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審查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的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用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