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死亡壹人,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如下:
(1)被保險人責任時,身故和殘疾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2)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二,如何賠償被車撞死的人
1,處理事故費用。死者親屬也可以向責任人主張處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但這種主張應當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運輸費用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的計算,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沒有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贍養人的生活費。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18周歲計算,被扶養人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按20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