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司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將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法院不判緩刑,他就要坐牢。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司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無刑事責任,不會坐牢。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