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何先生的朋友3月25日在深圳酒駕逃逸,造成壹人當場死亡,壹人重傷。
深圳馬承律師集團量刑分析
1.如果被害人最終因犯罪分子的逃逸行為而死亡,那麽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分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最終因逃逸而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如果犯罪分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壹人死亡,壹人重傷後逃逸,那麽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何先生朋友的行為屬於什麽行為?交通事故後逃逸?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吸煙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規則三。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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