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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條法律規定教師授課時要講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教師在教學中應當使用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為了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這部法律確立了普通話的法律地位和規範漢字的“國家通用語言”。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分為壹級甲等、壹級乙等、二級甲等、二級乙等、三級甲等、三級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教學語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類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事業,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教育,並且鼓勵自學。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四條國家通過在城鄉不同地區的人們中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制定和實施各種守則和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社會公德,對人民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生產主義以及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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