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即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化。教育法律關系的要素。壹般包括與人相關聯的事物、行為和精神財富(精神產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東西可以分為兩類:不動產和動產。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實現其權利和義務的作為和不作為。
主要包括三類。
(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行使國家對教育的行政權力而依法實施的,直接或間接產生行政法律後果的行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狹義上,前者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與教育行政有關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活動。
廣義而言,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與國家教育行政管理有關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後者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授權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依法對特定人或物直接產生教育法律效力的單方行為。
如通知行為、批準和拒絕行為、許可行為、免除行為、委托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頒發學歷證書的授權行為。
(2)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包括制定學校或機構內部管理規範的行為;具體組織教學和科研活動;決定對違反紀律的教育工作者或者受教育者給予紀律處分,並受理被處分者的申訴;決定對工作成績優異的教育工作者或者受教育者給予壹定的獎勵;
對完成學業並達到國家學業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頒發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向達到教育機構自己規定的學業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頒發教育機構結業證書;其他內部管理行為。
(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行為。此外,學生家長和各種社會組織也參與和支持教育活動。
精神產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是智力創造活動的結晶,屬於無形財富,主要指包括各種教材和著作在內的精神產品和智力成果,以及教案、教法、教具的各種獨創性的有效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