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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補救措施包括

1.教育法律救濟是指在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並造成損害時,通過裁決糾紛來糾正、停止或糾正侵害,使受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利益得到救濟的壹種法律制度。教育的法律救濟以糾紛的存在為基礎,以損害為前提,以救濟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根本目的。

2.教育法律救濟作為壹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對於保護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教育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3.壹般來說,教育法律救濟主要有訴訟途徑和非訴訟途徑。教育申訴是指公民作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國家機關申訴理由並請求處理的制度。從教育申訴的範疇來看,教育申訴可以分為訴訟申訴和非訴訟申訴。從教育申訴的範疇來看,可以分為訴訟教育申訴和非訴訟教育申訴。在訴訟意義上,申訴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復議的上訴。具體分為行政訴訟申訴、民事訴訟申訴和刑事訴訟申訴。非訴申訴的範圍比較廣,可以是向紀律檢察委員會申訴、向政府檢察部門申訴、向有權機關申訴、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或其設立的專門機構申訴。

4.我國教育法和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申訴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屬於非訴申訴制度。

5.教育行政復議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壹級教育行政機關或者原處理機關提出申訴,接受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和制度。

6.教育行政訴訟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律救濟,由人民法院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裁判的訴訟活動和制度。

7.教育行政賠償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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