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接待並耐心傾聽來訪當事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上述當事人的親屬等。),並通過溝通了解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二,做好接案工作。
1,查看訪客和當事人基本信息。
2、與本案或本案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3、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何時、何地、何事、何人、是否與當事人有關)
4.了解來訪者的目的:受害方主要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進行民事賠償;壹方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要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代理附帶民事訴訟。
5、明確告知律師的職責和任務。
6.明確告知律師代理費的依據和數額。
第三,辦理委托手續。
1.只有本人和近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可以辦理委托手續。
2.委托方應提交委托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原件備查。
3.簽署代理協議和委托書。
4.律師事務所在簽訂代理協議、接受委托後出具介紹信和專項介紹信。
二、律師的業務範圍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a)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的;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