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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訴前保全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財產保全和解封的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全申請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壹)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不服,允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三)仲裁裁決駁回仲裁申請或者請求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不服起訴,允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駁回的;

(六)保全申請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的人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的,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財產保全裁定的內容與被保全財產的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變更或者更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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