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進延川書》:“我父親死在北平,所以他很善良。他向親戚借錢,所以他放棄了。
唐明順治《致胡默林巡撫書》三:“我弟也搜家具、借錢,只得五百兩銀子,是官府給的。只是壹個女兒。”
巴金在《麗娜》中寫道:“他沒有錢,只好向抵押銀行借款。”
2.借錢給別人。
宋《故軍承宣崇國之行為》:“私業之耕者,地主借之。”
《晉史·Xi宗紀》:“通四年_十月,仁臣設貸,賞饑。”
擴展數據:
資金的供求是工商社會的壹個重要話題,日常生活中借錢變錢是很常見的。法律意義上的借貸,是指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合同”,出借人將錢的所有權轉讓給借款人,借款人到期歸還等額的錢。隨著民間的借貸關系越來越普遍,因借貸而產生的糾紛尤為頻繁,關於借貸的法律知識也成為人們消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融資租賃和借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
1,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將貨幣的所有權轉移給借款人,借款人返還等量的貨幣並加利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並沒有把錢的所有權交給承租人,而是交給了供應商(他們形成了買賣關系),承租人所支付租金的構成也復雜到借貸合同還本付息的簡單結構。
2.根據借款合同,借款人用借入資金購買的設備具有所有權,與貸款人無關;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不能忽視物的使用關系的存在,物的使用關系屬於債權性質。出租人始終擁有設備,可以對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債權人)。
3.租賃物期末期權的存在與借款合同相矛盾。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期結束後,承租人有三種選擇,即返還租賃物、續租或購買。借款合同中,還本付息表示合同自動終止,抵押物只能無條件返還給借款人。
4.貸款契約理論將導致利率管制法律法規對融資租賃的適用。其實租金的構成和利息的計算方法完全不同,只是復雜得多。
借據或貸款合同應明確說明以下事項:
1.雙方名稱。
2.貸款的全部金額和幣種。比如“新臺幣十二萬元整”。
3.貸款期限。例如,貸款期限為“自貸款之日起個月”或“年/月/日至年/月/日”。
4.利息協議。明確利率和支付方式。比如“年利率為10%”,“自借款之日起每月5日支付”。
5.約定違約金。如“借款人違約的,每逾期壹萬元,每日應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元。”
6.成立日期。
7.借款人的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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