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相關法律環境
在美國,規範PayPal的業務主要分為聯邦和州兩級。
美國國會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案(註2)和美聯儲頒布的實施規則適用於任何形式的資金劃撥。該法特別規定了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非銀行機構,並提供消費者保護。在目前的壹些討論和研究中,經常認為PayPal應該受到《電子資金轉移法案》和E-rule的監管,比如,它應該為未經消費者授權的交易承擔壹定的損失。除了美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之外,在1989年8月,美國“統壹州法律委員會”制定了《商業電子資金劃撥統壹商法典》4A部分,以規範大規模的商業電子資金劃撥,主要針對銀行,但不限於電子資金劃撥。目前,美國《統壹商法典》已經成為美國管轄下的大型電子基金。
此外,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壹份意見書中對PayPal進行了評論,“在PayPal的服務中,它沒有實際處理或擁有這些資金”。PayPal充分利用上述說法,將其業務與傳統銀行區分開來,從而避免了金融和銀行政策法規的諸多限制。
為了在美國各州順利開展業務,PayPal努力爭取獲得轉賬業務的牌照,努力讓各州相信自己不是銀行,不從事銀行業務,不受銀行和金融法律的監管。在此期間,它收到了來自紐約、愛達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加利福尼亞州的問詢,並最終獲得了匯款人許可證。但是所有這些牌照都只是州壹級的,沒有統壹的聯邦牌照,對於壹個利用互聯網實現支付業務的公司來說,這是微不足道的。
當然,貝寶也面臨著相當數量的在線欺詐,特別是通過信用卡交易。如果持卡人對交易有爭議,PayPal將對未經授權的支付投訴進行退款,但同時,由於信用卡交易占PayPal整個在線支付業務的50%以上,PayPal不得不采取更嚴厲的措施打擊欺詐行為。當它認為某個賬戶涉嫌欺詐時,PayPal開始使用有爭議的措施來限制用戶的賬戶,這必然導致壹些記錄良好的賬戶被錯誤地限制,從而導致用戶對PayPal的不滿升級為對PayPal的壹系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