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屋,郭在與朱某發生關系期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在其他任何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之前,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應推定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人為房屋所有人,因為房屋所有權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憑證。所以房子有被分割的風險。
規避借名買房風險,要做到以下四點:
1,全面了解註冊買家。
實際投資人在實名購房之前,要對登記的購房人有壹個全面的了解,不是關於誠信,對人的處理等方面,還有相關的身份證件,債務關系,這些都需要了解清楚,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寫壹份書面協議。
如果雙方沒有做出書面約定,壹旦發生糾紛,實際投資人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但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以姓名登記的,在實際出資人主張房屋所有權或者根據雙方合同法律關系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法院會予以支持。
3.如果約定不清,也可以追回這筆錢。
如果實際出資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該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其擁有預約權,則不能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但有權單獨向登記人主張出資的債權。
4.房地產個人抵押。
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與登記買受人就該房產進行個人抵押,登記買受人將該房產抵押給實際出資人,使登記買受人不能出售沒有實際出資人的房屋,損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