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緊急避險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壹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采取緊急避險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中,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稱為過度避險。對危險的過度回避不是犯罪。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犯罪形態的基礎上,依照我國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定罪量刑。在過度套期保值的犯罪形態中,大部分是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是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造成的。因為過度套期保值主觀上是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客觀上是在緊急情況下發生的。因此,對過度套期保值的處罰應減輕或免除。
3.緊急避險有哪些類型?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以較小的損害保護對方的合法利益而采取的行為。
緊急避險的類型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1)法定(職務)緊急避險是指行為人在履行職務時,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不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比如消防員,在執行任務時有規避風險的法律義務。
(2)自願(主動)緊急避險,是指普通公民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而采取的避險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條68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采取緊急避險的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