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犯罪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理論上可以接受,但原則是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
2.雖然犯罪地範圍較廣,但在選擇具體的辦案機關時,犯罪地與犯罪結果關系最密切的地方公安是首選。在受理報案材料時,關聯性較小(不願活)的公安機關往往會建議去關聯性較大的公安機關報案;
3涉及經濟犯罪的,可以向犯罪地派出所報案,也可以直接向犯罪地經偵支隊或經偵大隊報案。
第二,準備匯報材料
盡管《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舉報。第111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采用書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方式,但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單位名義提出控告,都應當準備完善的舉報材料,供公安機關受理。
以個人名義提出投訴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原告身份證及聯系方式原件及復印件;
2.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如有);
3.投訴(投訴人需要簽名);
4.相關證據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5.律師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如有);
6.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有)。
以單位名義提出投訴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並加蓋公章(雖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建議攜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4.委托人(壹般為熟悉案件的員工)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5.投訴(公章);
6.相關證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7.律師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如有)。
8.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如有)。
註意事項:
1.所有報告材料應單面打印,不得雙面打印。公安備案材料單面裝訂(北京要求,其他地區未知);
2.所有舉報材料應加蓋公司公章,包括投訴及相關證據材料;
3.投訴內容應當包括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投訴事項、事實和理由;
4.在事實和理由部分,應結合相關證據材料,簡單明了地列舉被告人的事實;
5.相關證據材料以附件形式整理標註,方便公安辦案;
6.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原告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應該盡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