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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住院費誰出?

法律主觀性:

生活中有些人不幸患有精神疾病,所以壹旦患病,是非常危險的。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接下來,邊肖為大家整理了壹些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據國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09年統計,我國重性精神疾病發病人數已超過16萬人,全國每年因精神病人引發的嚴重事故超過1萬起。但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醫療的規定比較原則,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困難。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鳳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周*玲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提到了她辦理的壹個真實案例。“王,疑似精神病人,持木棒打死鄰居,依法可以強制醫療。但對王精神疾病的鑒定需要較長時間,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也需要壹個程序和過程。如何在這段等待時間內控制住王,成了壹個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但法律對如何執行並不明確,導致實踐中進退兩難。周*令說:“將王繼續關押在看守所顯然是不合適的,既不能保證他自身的安全,也對其他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構成潛在危險。”“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費用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周說,壹個精神病人在有資質的醫院治療,每個月的治療費用大概是3000元到4000元。司法實踐中,關於精神病人治療費用的規定,壹般散見於各省市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由於受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約,精神病人的治療費用得不到保障。針對上述問題,周建議,壹是通過立法完善“臨時保護性限制措施”。可以考慮對強制醫療前的疑似精神病人,在其家屬、村組、社區無力監管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送至政府指定或具有壹定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臨時控制,以明確公安機關應與收治醫院共同承擔監護治療責任。二是建立政府專項基金,切實解決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醫療費用問題。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程序的條件: (壹)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二)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以上三個條件同時滿足,可以給予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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