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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精神殘疾者的補貼。

《精神衛生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免費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精神障礙患者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範圍。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協調,簡化手續,實現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仍有困難,或者無法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第六十九條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對屬於農村五保供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城市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救助。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以采取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患有精神障礙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支持有勞動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做力所能及的工作,為康復後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就業服務。

國家對依法安排精神障礙患者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擴展數據:

精神衛生法:

第七十壹條精神衛生工作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都應該尊重精神衛生工作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和康復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精神衛生工作者的職業保護,提高精神衛生工作者的待遇水平,並按照規定給予適當補助。精神衛生工作者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其工傷待遇和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精神衛生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相關診療活動,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六萬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吊銷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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