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法部門向社會公眾執法時,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如果他們不出示有效證件,妳可以拒絕合作。如果他們不出示有效證件強行執法,妳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根據相關規定,駕駛警車、穿著制式警服、佩戴警示標誌、裝備齊全的警察在執勤時,不需要出示警官證。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號和警號,在法定程序上被視為表明了執法身份。但是交巡警不能便衣執法,便衣警察除外。協警只是在交巡警執法過程中做壹些協助,不會參與直接執法。如果對民警的身份有疑問,可以現場記下報警號碼,撥打110核實身份。人民警察執法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公民應當予以配合。沒有這些權力,警察就無法開展維護穩定和打擊犯罪的工作。另壹方面,執法時出示相應證件也是法律規定,執法對象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當然,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的主觀目的應該是為了核實執法者的身份,而不是以此為借口刁難執法,妨礙公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過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