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外觀標準為白底,由專用圖形、車徽、編號、漢字“警”、部門中文簡稱、英文“警”組成。各元素的形狀、顏色、規格、位置、字體、字號、材質應符合《警車外觀塗裝規範》、《塗裝用固定色漆》等行業標準。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分別簡稱為“公安”、“國家安全”、“司法”、“法院”、“檢察”。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警車登記,核發警車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警車登記信息應當錄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在取得警車號牌前,有民用機動車號牌的,應當將民用機動車號牌交回原發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車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緊急公務使用的機動車輛。警車包括:
(壹)公安機關用於偵查、警衛、治安和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押運車、囚車等車輛;
(二)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偵查任務和其他特殊任務的車輛;
(三)監獄管理機關押運罪犯的囚車和追捕逃犯的車輛;
(四)人民法院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使用的囚車、刑場指揮車、刑偵車、行刑車;
(五)人民檢察院偵查刑事案件使用的現場偵查車輛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監獄車輛。
第四條警車應當采用全國統壹的外觀標準。
警車外觀標準為白底,由專用圖形、車徽、編號、漢字“警”、部門中文簡稱、英文“警”組成。各元素的形狀、顏色、規格、位置、字體、字號、材質應符合《警車外觀塗裝規範》、《塗裝用固定色漆》等行業標準。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分別簡稱為“公安”、“國家安全”、“司法”、“法院”、“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