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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多長以及如何認識競業限制的期限

壹、競業禁止期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1.最長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兩年的,超過兩年的部分視為無效。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禁止和非競業禁止有什麽區別?

競業限制和競業禁止有六個不同之處:

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競業禁止是約定義務。企業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承諾,不支付賠償金,經催告後員工仍不支付賠償金的。此時,員工可以行使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單位提前1個月通知,可以放棄競業限制;

2.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而競業禁止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能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競業禁止針對在職員工=而競業禁止針對離職員工;

4.競業禁止始終適用於未離職的員工=而競業禁止僅限於離職不滿2年的員工;

5.公司不需要向競業限制人員支付賠償金=但公司必須在競業限制人員離職後向其支付賠償金,而不是在在職期間支付保密費;

6.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以法律為依據的,而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以單位支付賠償金為依據的。如果賠償不明,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前期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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