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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的性質可以分為

糾紛的性質可分為刑事糾紛、治安糾紛、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

1.刑事糾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進行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事實。)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治安糾紛: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行為。

3.民事糾紛:是指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懲戒性)。它是平等主體之間處理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壹切違背這壹理念的行為都會引起民事糾紛。

4.行政爭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爭議。

擴展數據:

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調解,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義務規範,侵害他人民事權利,導致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壹般來說,民事糾紛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壹切違背這壹理念的行為都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與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的區別

適用的法律不同。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主要適用於民事;行政主要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不同。

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訴訟目的不同。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行政訴訟要解決的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正確。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刑事訴訟: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的情況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的制度。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刑事糾紛是指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由於利益、情感等原因而通過犯罪的特殊外在形式表現出來的不協調關系。

兩者的區別在於,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是平等的主體,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公訴案件中是代表國家行使上訴權的檢察院,而在自訴案件中,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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