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標準包括相應的工程勘察類型、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置、技術裝備和規模劃分(見附件1: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置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設備清單;附件3:工程勘察項目規模劃分表)。
2.工程勘察範圍包括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和建設工程的工程勘察。
3、工程勘察資質分為三類:
(1)工程勘察綜合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是指包括所有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在內的工程勘察資質。
(2)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工程勘察職業資格包括:巖土工程職業資格、水文地質勘察職業資格和工程勘察職業資格;其中,巖土工程職業資格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巖土工程設計、巖土工程物探測試與監測等巖土工程(子學科)職業資格。
(3)工程勘察服務資質
工程勘察服務資質包括:工程鉆探、鑿井。
4.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有甲級..巖土工程、巖土工程設計、巖土工程物探檢測與監測職業資格設置A、B兩個等級;巖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置A、B、c三個等級,工程勘察服務資質不分級。
5.該標準主要考核企業的資質和信譽、技術條件、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條件的考核內容是:
(1)評定註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或壹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的資格和業績。
(2)申請兩個以上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時,應同時滿足附件1中相應專業的專業設置和註冊人員配置,同壹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以較高值為準。
6.具有巖土工程專業資質,可以在其資質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巖土工程管理業務;具有巖土工程甲級資質或者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物探測試、監測中的任意壹項甲級資質,可以在其資質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巖土工程咨詢業務。
7、本標準中提到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年齡限制為60歲及以下。
綜上所述,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建設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條例》第五條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工程勘察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和工程勘察服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有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為丙級:工程勘察服務資質不分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所有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和所有層次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相應等級和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服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巖土工程管理、工程鉆探、鑿井等工程勘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