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期間不允許家屬探視,但辯護人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2、可以通過行政拘留進行探視。
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
1.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3.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關於行政拘留期間探視的規定:
1.會見在押人員時,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相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2.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者增加會議次數、人數、時間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3.在押人員委托律師不受次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4、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5.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
6.經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安排在押人員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綜上所述,拘留期間能否探視,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刑事拘留,親屬不能探視,只能由辯護律師探視;如果是行政拘留,規定了探視時間,親屬可以提前預約,在規定的時間探視被處罰人。但無論如何,律師可以探視被拘留者。除非找不到家屬,否則看守所會及時通知家屬。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交流和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