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是否有效,不僅僅指雙方的書面合同,還包括雙方在談判過程中達成的壹些口頭協議。但壹旦發生糾紛,口頭承諾容易造成舉證困難,購房者要證明開發商更改了此類承諾並不容易。沒有這樣的證據,購房者無法要求開發商履行口頭承諾。針對這些問題,購房者在簽訂正式合同之前,可以要求開發商將之前的口頭約定,比如置業顧問的口頭承諾,作為購房合同的壹部分。但購房者要求開發商這樣做,壹般是不能接受的。存在壹些問題,比如置業顧問是代理人,置業顧問在賣房時做出的壹些口頭承諾,開發商並不理解,導致購房者很難在合同中要求書面承諾。因此,我們經常看到的是,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補充協議中,往往會有這樣的表述: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實際購房合同為準,之前的承諾和公示不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開發商通過該條款排除之前的承諾,為自己爭取主動權。所以,購房者在確定開業者虛假宣傳時,壹定要看清楚合同的補充條款中是否有這個補充內容,否則不好維護法律的權利。第二,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怎麽辦?首先,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購房者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根據具體規定依法維權。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與買受人訂立的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因此,如果開發商在妳起訴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如果開發商在妳起訴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建議購房者在購房時查看開發商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規避風險。從以上可以看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對外銷售其房屋。可以先找開發商咨詢壹下。協商不成,可以要求退房或者按照約定支付賠償金。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主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也可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反映。事實上,口頭承諾往往得不到認可。所以,如果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比較重要,建議寫進補充協議,避免以後開發商反悔,自然會損害購房者的利益。現實中,開發商如果是預售期房,首先要取得相應的預售資質,否則就是違法銷售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