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予以辭退,並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考核不合格,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屬於法定辭退,可以向員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考核不合格,經培訓或者轉崗後仍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可以予以辭退,並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雇前,雇主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員。如果員工未能提前壹個月完成,他必須向員工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