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註冊船舶的投訴涉及船員最低年齡、工資支付、工作和休息時間、勞動合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當事人向船舶協議、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簽訂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向當地海事法院提交法律訴訟;申請社會福利律師或海員工會或海員協會組織的法律援助。
投訴內容涉及中國註冊船舶危及船員安全、健康和保障的工作生活條件和飲食條件,以及船員培訓和適任、船員證書和資格、船員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管理的,當事人應當向船舶和機構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投訴。
投訴涉及外國籍船舶的,當事人應當向船舶停靠地海事管理機構投訴。
對船員的投訴涉及海事執法人員廉潔性的,當事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投訴涉及非法經營活動、治安和刑事事項的,當事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