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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如下:

1.合同主體資格不同。委托合同中沒有對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在特殊的中介交易活動中,對中介的資質有要求,如房產中介、勞務中介等。

2.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在委托權限內有獨立表達的權利,對處理委托事務有壹定的獨立決策權。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不涉及客戶與第三人之間的締約活動,只能如實傳達雙方的意思表示,處於居間人的地位。

3.委托內容不壹樣。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內容包括法律事務、經濟事務和簡單事實行為;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服務內容僅限於向委托人報告締約機會或者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締約。

4.合同是否支付是不壹樣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包括:

1.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受托人原則上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只有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或者緊急情況下,才能為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令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

4.利益轉讓的義務。受托人應當將處理委托事務所獲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托人;

5.轉讓權利的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處理事務所取得的權利,應當轉移給委托人。

綜上所述,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委托合同是個人性質的,基於雙方的相互信任;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壹種約定的雙務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事務由受托人處理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19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920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多項事務,也可以壹般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事務。

第九百二十壹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並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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