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要約人作出的接受要約的答復不發生法律效力:
(1)承諾退出。允諾人可以發出承諾,然後撤回承諾,但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壹同到達。
同時聯系要約人。
2)承諾逾期的,要約人不承認其為承諾。
承諾生效的條件
承諾意味著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從法律上講,壹個承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
(4)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已經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5)承諾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
法律依據
第二十壹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可以通過行為作出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要約人應當及時將承諾通知受要約人。
除非承諾有效,否則就是新的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該承諾超過承諾期限。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壹條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改變的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立即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該承諾不能改變要約的內容。合同內容以承諾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