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就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壹旦出現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將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繳納的,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征繳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社保繳費基數是什麽意思?
社保繳費基數是指壹個社保年度內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社保繳費基數將根據職工上壹年度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月均額確定,是繳納社保的重要依據。
同壹繳費年度確定後,社保繳費基數不能改變。每年的2月至5月是申報下壹結算年度社保基數的時間。
社保繳費基數有上下限。上限是指工資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社保基數。下限是指工資低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社保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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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