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勞動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差異

勞動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差異

壹、勞動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法律區別

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涉及的法律主要是勞動法,勞動者需要進行勞動仲裁,而勞動協議產生的爭議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涉及法律程序的主要管理機構是人民法院,屬於民事申訴。

從業個人不同勞動合同所聘用的個人只能是企業,即經相關機構登記的具有自主經營權的組織,勞動協議可以聘用具有自主經營權的個人或企業。

企業在招聘時可以根據不同工種選擇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合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屬於企業正式員工,勞動協議合法屬於企業聘用的臨時人員或組織,完成某項工作,兩者是平等的。

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遵循企業的規章制度,接受企業的績效考核和企業的獎懲措施,而簽訂勞動協議的員工可以不遵循企業的規章制度,而必須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內容。

二、保密協議屬於勞動合同嗎?

保密協議從屬於勞動合同,但保密協議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是約定條款。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壹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壹方面是協商壹致的內容。

3.可以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嗎?

妳不能。勞動者只能與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得超過兩家。否則,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是關於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區別的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在妳求職的路上,可以避免壹些不必要的麻煩。以上是關於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法律區別。有問題可以咨詢律師。

  • 上一篇:起源和起源的區別
  • 下一篇:新消法賠償1000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