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決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雇主拒絕接受裁決,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申請人民法院不執行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二、勞動爭議仲裁撤銷的條件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撤銷程序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裁定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決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仲裁庭發布仲裁結果後,只要符合壹定的條件,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那麽此時正在執行的裁決需要暫時中止,需要等待法院的最終判決,是否需要繼續執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