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屬於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某個人或某些人,或將臨時性或壹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些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動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壹般都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通過中介機構存儲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要求,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合同,形成了較為復雜的勞動關系。具體來說,用人單位和勞務輸出公司是壹種勞動關系,勞務人員和勞務輸出公司是壹種勞動關系,他們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壹種勞動關系。有人把勞動關系中的這種情況稱為“租賃勞動”。
3、用人單位待業、下崗、退休、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壹些臨時性有償工作並與另壹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為這些人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只能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總結壹下,現在很多農民工去工地打工,都是勞務派遣公司派來的,屬於勞務人員。這就涉及到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主要受民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關系不同於勞動關系。實踐中,返聘的退休職工與原單位簽訂的合同往往屬於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確保其基本權益、安全和健康得到保護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還保護勞動者的個人隱私和人格尊嚴,禁止侵犯。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要註意條款的明確性和合法性,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合同義務,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勞動合同的保護需要雙方的共同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65條
它為勞動者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