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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的責任

法律解析:勞務派遣單位從事勞務派遣業務,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再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派遣被派遣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責任分配,從勞動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責任分配和勞動者受到侵害所造成的外部損害兩種情況來說明:

1.被派遣勞動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合同中有約定雙方均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承擔賠償責任的壹方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

2.被派遣勞動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侵權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在選擇被派遣勞動者時未盡到必要的註意義務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第壹百壹十九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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