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用人單位協商。在協商過程中,要註意獲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原因或理由,以便協商不成時提起仲裁或訴訟時做好催收和全額擔保的準備。
2.以書面形式向雇主詢問相關問題。壹般應通過信函或電報的方式提出,包括: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辭退的事實、自己的異議、自己的權利主張等。,並保留證據內容。
3.及時向有關機構和部門投訴和信訪。用人單位進行投訴時,應當全面、客觀地登記書面通知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並保留投訴、申訴的證據。
4.獲取記錄的數據。通過與對方談話、打電話等方式,以書面通知的形式獲取與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相關的錄音證據。
5.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獲得相關有利證據材料後,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
員工有權要求單位出具書面辭退函,然後可以根據不同的辭退理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或補償。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在合同期滿時被辭退,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性裁員的情況下,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無需賠償。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企業可以辭退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無效的職工: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
3.服務態度差,經常和顧客吵架或者損害消費者利益。
4、不服從正常調動。
5.貪汙、盜竊、賭博和貪汙還不夠刑事處罰。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綜上所述,員工辭退處理不當,會直接激化被辭退員工與企業的矛盾,被辭退員工會將對原公司的不滿在公司和行業內傳播,影響企業的聲譽。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